中央美術學院(以下簡稱申請人)委托北京潤文,于2011年01月21日對個人楊珍(以下簡稱被申請人)注冊的第4556364號“央美YANGMEI”商標(以下稱爭議商標)向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商標評審委員會(以下簡稱商評委)提出爭議申請。商評委依法受理,依據《商標評審規則》第二十四條規定,商評委組成合議組依法進行了審理,現己審理終結。
商評委認為:《民法通則》第四條、《反不正當競爭法》及《巴黎公約》相關規定的精神已經體現在《商標法》中,我委將依據《商標法》的規定來審理本案。《商標法》第九條是商標具有可注冊性的原則性規定,其具體精神在《商標法》其他條款中均得以體現。
關于申請人依據《商標法》第三十一條主張的在先名稱權。申請人是教育部直屬的唯一一所高等美術學校,于1950年4月由國立北平藝術專科學校于華北大學三部美術系合并成立,由毛澤東為學院題名。經過多年的使用,申請人在學校(教育)等領域已經具有較高的知名度。爭議商標顯著識別漢字部分“央美”字體、漢字構成與毛澤東給申請人題名字體、漢字構成完全一致,被申請人將“央美”作為商標申請注冊在與申請人享有較高知名度的學校(教育)等服務上,極易造成相關公眾對該服務來源的混淆誤認。我委認為,爭議商標已經構成對申請人在先名稱權的損害,從而違反了《商標法》第三十一條“申請商標注冊不得損害他人現有的在先權利”的規定。
依據《商標法》第三十一條、第四十一條第二款和第四十三條的規定,商評委裁定如下:爭議商標予以撤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