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星巴克公司不服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商標評審委員會于2009年10月19日作出的商評字2009]第27070號關于第3343205號“STARBUCK SK 及圖”商標異議復審裁定,于法定期限內向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于2010年5月27日受理后,依法組成合議庭,并依法通知上海藍方圓科技發展有限公司作為本案第三人參加訴訟。
2010年7月7日,北京市一中院依法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我所鄭欣作為上海藍方圓科技發展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到庭參加了訴訟。現已審理終結。
法院判決如下:
維持被告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商標評審委員會作出的商評字[2009]第27070號關于第3343205號“STARBUCK SK 及圖”商標異議復審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