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北京潤文商標代理事務所訴被告常州潤文商標事務所有限公司侵害商標權、不正當競爭糾紛一案,原告于2011年4月13日向本院提起訴訟。本院受理后,依法組成合議庭,于2011年5月26日公開開庭進行審理。北京潤文商標代理事務所陳鎮、李晶出庭。
原告北京潤文商標代理事務所的訴訟請求為:1、判令被告立即停止使用“常州潤文”、“潤文業務范圍”、“潤文資質”以及“runwenipo.com”域名等侵犯原告注冊商標專用權的行為。2、判令被告立即停止將“潤文商標事務所”作為企業名稱進行使用的不正當競爭行為,限期變更企業名稱,且變更后的企業名稱中不得含有與“潤文”相同或近似的字號。3、判令被告在《中國知識產權報》公開消除影響。4、判令被告賠償原告經濟損失及合理費用20萬元。5、判令被告承擔本案全部訴訟費用。
本案在審理過程中,經本院主持調解,雙方當事人自愿達成如下協議:
一、被告自本協議生效之日起15日內在網站、名片、牌匾上停止使用“常州潤文商標事務所有限公司”、“常州潤文”字樣,并于2011年7月31日前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申請變更企業名稱,變更后的企業名稱中不得再含有“潤文”字樣。
二、被告自本協議生效之日起15日內停止使用runwenipo.com域名,并于2011年7月31日前向域名注冊登記機構申請辦理該域名的注銷手續。
三、如被告未按約履行上述第一、二項義務的,則需向原告支付違約金6萬元,原告有權就該違約金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被告該項違約責任的承擔并不免除其應當履行的上述第一、二項義務,原告仍有權就此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
四、被告賠償原告經濟損失 5000元。(該項已當場履行完畢)
五、除上述四項外,原、被告雙方就本案再無其他爭議。
六、本案案件受理費4300元,法院按規定減半收取2150元,由被告負擔。
七、本協議自原、被告雙方(或委托代理人)簽字之日起生效。原、被告雙方任何一方拒絕簽收人民法院依據本協議制作的民事調解書的,不影響本協議的效力,一方不履行本協議的,另一方可持調解書向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
上述協議符合有關法律規定,本院予以確認。當事人拒絕簽收本調解書的,不影響上述調解協議的效力。一方當事人不履行上述調解協議,另一方當事人可持本調解書向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