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十多年前,“愛馬仕”在中國注冊英文“HERMES”商標,卻遲遲沒有注冊中文商標。當他們看到“愛瑪仕”被某制衣公司注冊后,找到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商標評審委員會(以下簡稱:商評委)要求撤銷被拒。“愛馬仕”以自己的中文商標屬于未注冊的馳名商標為由,將商評委告上法庭。法院經審理后判決維持商評委的決定,“愛馬仕”今后在國內的衣物市場上,將遭遇“愛瑪仕”。
早在1977年,“HERMES”及圖形便向我國商標局提出注冊申請,此后被核準在國內注冊。據了解,該品牌在大陸地區僅注冊了英文商標,卻沒注冊中文商標。1995年12月25日,達豐制衣公司向商標局提出注冊“愛瑪仕”商標,指定用于衣物等25類商品。商標局經初步審定并公告。持有“HERMES”的埃爾梅斯國際于1997年6月27日對該商標提出異議。異議未被采納后,該公司提出復審。2001年11月27日,商評委作出裁定,準予“愛瑪仕”商標注冊。2009年7月10日,埃爾梅斯國際向商評委提出撤銷爭議商標注冊的申請。經審查,商評委于2011年5月3日作出裁定,維持“愛瑪仕”商標。埃爾梅斯國際不服裁定起訴商評委。埃爾梅斯國際認為,該公司的“HERMES”商標在世界范圍內具有極高知名度。“愛馬仕”作為與“HERMES”直接對應的中文商標,在中國應該被認定為未注冊的馳名商標。埃爾梅斯國際稱,達豐制衣公司搶注的“愛瑪仕”,是對“HERMES/愛馬仕”的翻譯、模仿,是以欺騙或者不正當手段獲得商標注冊的行為。他們請求法院撤銷商評委裁定,并判令其重新作出裁定。商評委辯稱,其裁定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程序合法,堅持該裁定的意見,請求法院予以維持。第三人達豐制衣公司表示同意商評委意見,請求法院維持裁定。
法院審理認為,埃爾梅斯國際提交的大部分證據形成時間,都晚于“愛瑪仕”商標申請注冊日。愛馬仕國際出具的證據顯示,1977年至今愛馬仕國際以“HERMESCUP、愛馬仕杯”的名義贊助香港賽馬會或者以“愛馬仕”和“HERMES”的名義出現在《大公報》等媒體上。相關證據均是媒體報道,且均發生在香港地區,不足以證明埃爾梅斯國際尚未注冊的“愛馬仕”已為中國大陸相關公眾知悉;“愛馬仕”不構成為注冊的馳名商標。此外也沒充分證據證明“愛瑪仕”是以欺騙或其他不正當手段取得。